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,维护正常的培训秩序和环境,根据培训项目的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员须持《通知书》、身份证进行注册报到,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应事先向项目承办单位办理请假手续。培训期限一个月以上者,请假最多不能超过七天;培训期限一个月以内者,请假最多不能超过三天;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。
第二条 学员请假分为病假、事假二种。事假由本人自己办理,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补办,一般性病假由学员本人办理,重大疾病可持医院证明、学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三条 学员上课、学习、观摩教学和承训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均有专人进行考勤,学员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须提前请假。凡未请假、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者均视为旷课。
第四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
1.学员请假需首先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条,将审批后的请假条交班主任存查。
2.短期集中培训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批准;超过半天、一天以内由该培训项目主管批准;三天以上由培训项目主管领导批准。7天以上原则上不予批准,特殊情况须征得学员所在单位意见、由项目主管领导批准。
3.学员请假期满后,应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。
第五条 学员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。迟到或早退3次,按旷课1学时计。
第六条 学员考勤情况作为培训结业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计入总成绩,归入个人培训档案保存。
第七条 学员考勤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,班委会成员协助。
第八条 短期集中项目旷课处罚标准:
凡旷课 1—8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;
凡旷课 9—16学时者,计入学员个人培训档案;
凡旷课17-24学时者,不予颁发培训结业证书,同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。